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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1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陳顧中
訴訟代理人
黃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翔兄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27,45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467元(計算式:19,401×1/3=6,46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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