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顏國隆
- 原告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隆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71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30,300元 RD6715254 114年7月31日 2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91,900元 RD6715255 114年8月31日 3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58,000元 RD6715253 114年6月30日 4 姜志賢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11,500元 RD6715256 114年9月30日 5 興發汽車有限公司 劉育祥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60,100元 SCAA6197585 114年8月31日 6 鉅隆重卡有限公司 曹啓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80,510元 NGA0212163 114年8月31日 7 鉅隆重卡有限公司 曹啓誠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港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2,450元 NGA0209284 114年5月31日 8 迎合企業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12,470元 SD2327915 114年8月10日 9 環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汐止分公司 伸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41,743元 SD2323781 114年7月25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