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興創有限合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105號 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住同上 上 一 人 陳鳳龍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徐琦絜 住○○市○○○○路000號9樓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鑫宇光電有限公司、楊介一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楊介一已於112年10月24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債 務人鑫宇光電有限公司於111年10月21日經廢止,債權人復 未陳報債務人鑫宇光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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