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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9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哲瑋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通知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7日補正,然提出之本票原本之發票日與聲請狀所載不符。故依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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