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張文俐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113年度補字第736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由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736號受理,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新店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郵局、農會帳戶存摺影本為證,且聲請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尚須經調查辯論,難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