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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蘇怡文

債務人
張筑鈞即張幸宜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45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5,450元【計算式:〔(9+1)×43×15〕-1,000=5,450元】;又債務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
  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
  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
  用債權人清冊。
4.提出債務人之民國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5.提出債務人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6.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
  、股別及案號。
7.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8.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估價報告,並說明
   債務人就該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
9.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
   明文件。
10.請債務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111年11月起至本
   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並請一併說明該等帳戶自111年11月起迄今各筆金額超過
   5,000元之收入/支出交易原因(可以直接在所提明細上以正
   楷手寫標註,或另外整理表格提出)。
11.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2.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
   之交易明細(二者皆須提出)。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
   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
   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14.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
   業給付及金額。
1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6.請補正說明債務人聲請前兩年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各
   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支出金額請單獨具體記載,勿以概
   括範圍表示,個人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請分別記載),並應提
   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
   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17.說明債務人於111年、112年自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受領410
   元、400元,於111年自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受領112元、4,000元之時間及緣由,並檢附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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