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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蘇錦秀

抗告人
周峰年
相對人
吳維珍
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闕璦琤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114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出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