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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辜漢忠

原告
雲晶琪企業社即蔡清文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黃上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8,4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 蓓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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