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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 原告
    曾永隆
  • 被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7號 原 告 曾永隆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零捌佰肆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3萬元 利息 203萬元 112年5月9日 114年12月2日 (2+208/365) 5% 26萬0841.1元 小計 26萬0841.1元 合計 229萬0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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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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