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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07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沛雷

原告
曾永隆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告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零捌佰肆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3萬元 利息 203萬元 112年5月9日 114年12月2日 (2+208/365) 5% 26萬0841.1元  小計      26萬0841.1元 合計       229萬0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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