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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聲請人
林秀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 股數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87-NX-13329-4 5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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