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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劉冰(即胡俊聰之繼承人)

代 理 人(兼送達代收人)

胡智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胡俊聰所有,因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嗣胡俊聰於公示催告期間即民國113年1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聲請人、第三人胡智傑、胡欣潔約定由聲請人單獨分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有股份分配協議書、繼承系統表、胡俊聰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親等查驗資料、個人基本資料等件在卷可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普通股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102676-3 1 1,000 普通股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52747-6 1 37 合計   2 1,037 特別股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SX-0000366-4 1 526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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