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5號
- 聲請人
- 白翊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德旺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潘如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白翊汎 500,000元 1539518 11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