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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方鴻愷

聲請人
黃廣進即泉盛企業社
代理人
黃雅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全陸股份有限公司 姜滄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泉盛企業社 164,900元 RA1204366  1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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