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8號
- 聲請人
- 張李秀蘭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之1訴訟代
理人 張靜惠 住同上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