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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柏仁

聲請人
劉嫦娥
代理人
顏德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9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8-NT-58496-7 1 340 2 78-NT-75874-3 1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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