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劉嫦娥
- 代理人
- 顏德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9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8-NT-58496-7 1 340 2 78-NT-75874-3 1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