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號
- 聲請人
- 張錦雀
- 訴訟代理人
-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7-NT-22565-8 1 2 2 78-NT-45533-3 1 1 3 80-NX-2000536-7 1 8 4 82-NX-2028336-6 1 8 5 86-NX-2048360-4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