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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30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聲請人
王志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忠雄於民國115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王志銘自願拋棄繼承,爰依法檢陳戶籍資料、印鑑證明、繼承系統表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據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婿,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自無繼承權可資拋棄,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13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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