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
- 聲請人
- 陳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淑芬係被繼承人陳春安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2月1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依法為公示催告之公告,以便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業提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3年及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死亡前2年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件為佐,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陳奕志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是依前揭民法第1156條第3項之規定,其他繼承人已向本院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無重覆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