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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12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趙德韻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馮秀芳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馮秀芳(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馮秀芳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三、任何人凡知失蹤人馮秀芳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所知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馮秀芳年餘80歲,且自民國86年8月11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逾7年,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馮秀芳死亡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此分別為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查聲請人主張前述事實,業據提出馮秀芳之臺北○○○○○○○○○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戶籍資料、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5年1月23日函、內政部移民署115年1月16日函、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人身保險資訊連結作業、111年至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等件為證,均查無馮秀芳於86年8月11日後實際生存活動之軌跡。又失蹤人馮秀芳之配偶彭傑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長女彭肇群、長子彭肇盛、次女彭肇瓊之戶籍均已遷出,而無任何戶籍登記或聯繫方式,有上開人等戶籍資料、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函覆異動索引表及建物改良物登記簿在卷可參,亦無從查知失蹤人馮秀芳之現況,堪信失蹤人馮秀芳自86年8月11日失蹤已滿7年,迄今仍生死不明,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馮秀芳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上開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此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5項所明定。本件聲請符合法定要件,自應依上開規定公示催告及將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且失蹤人迄今已滿百歲,爰定陳報期間為2個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珮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亡字第1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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