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5年度亡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黃瑞亭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黃瑞亭(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市淡水區戶政事務所、失蹤前住新北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黃瑞亭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三、任何人凡知失蹤人黃瑞亭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所知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瑞亭年餘80歲,且自民國111年1月7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逾7年,業已屆失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黃瑞亭死亡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此分別為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查聲請人主張前述事實,業據提出黃瑞亭之戶籍資料、警政對戶政失蹤人口通報處理表、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4年11月18日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4年11月19日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1月19日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1月21日函、新北市淡水區公所114年11月18日函、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1月17日函、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勞保資訊T-Road作業、健保投保資料、113年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均查無黃瑞亭於111年1月7日後實際生存活動之軌跡,堪信失蹤人黃瑞亭自111年1月7日失蹤已滿7年,迄今仍生死不明,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黃瑞亭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公告之,該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上開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此分別為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第5項所明定。本件聲請符合法定要件,自應依上開規定公示催告及將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爰定陳報期間為6個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