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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淑芬係被繼承人陳春安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5年2月17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依法為公示催告之公告,以便釐清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業提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被繼承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113年及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死亡前2年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件為佐,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陳奕志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繼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在案,是依前揭民法第1156條第3項之規定,其他繼承人已向本院依法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無重覆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之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字第1248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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