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1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吳水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81年度重訴字第161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林燈煌」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林灯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