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訴字第43號
- 相對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84年度訴字第43號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84年9 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已於85年7 月29日確定在案,判決已不得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