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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43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4年度訴字第43號

相對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84年度訴字第43號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84年9 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已於85年7 月29日確定在案,判決已不得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43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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