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 原告
- 理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衣治凡
右原告與被告東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陸
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