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簡上字第44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李平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戊○○
丁○○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戊○○、丁○○、己○○、甲○○等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戊○○、憑容莊、己○○、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簡上字第44號
丁○○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戊○○、丁○○、己○○、甲○○等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戊○○、憑容莊、己○○、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