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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4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小瑩蕭錫證洪舜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簡上字第44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戊○○

      丁○○

      己○○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戊○○、丁○○、己○○、甲○○等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戊○○、憑容莊、己○○、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蕭錫證

                  法 官 洪舜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4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