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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撤銷股東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
喬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曙光

右原告與被告矽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就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議決議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另就訴請交付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部分

,係因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其標的價額視為銀元壹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拾元,折合新臺幣叁拾元;另就訴請被告返還溢收價金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柒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

佰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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