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國字第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國字第三號
- 原告
- 其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謝穎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家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秀雯律師
- 被告
- 台北縣政府消防局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北縣政府工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邦熙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振宇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張邦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