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燦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柏銜
- 被告
- 乙○○
- 參加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國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終止信託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黃小瑩~B法官 楊智勝~B法官 曾家貽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