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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洪舜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附表中關於如本件裁定附表「誤繕」欄所示各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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