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奮鯨律師
徐秀鳳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附表中關於如本件裁定附表「誤繕」欄所示各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