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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九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
施明毅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為美商國際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國際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美國總公司已受破產宣告,以致無法召開董事會選任清算人,聲請人為美商國際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董事,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云云。

二、按「撤回、撤銷或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前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公司法第三百八十條定有明文。是以美商國際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自應以美商國際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毋庸另行選任清算人。聲請人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五日內,陳報美商國際網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無法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條定其清算人之原因,該通知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僅陳報負責人或經理人未積極參與公司決策經營云云,並未具體指出負責人或經理人有何不能擔任清算人之原因(如因經濟犯罪,逃匿無跡),是其聲請本院選任清算人,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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