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六五號 聲 請 人 瑞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洪慶帆律師 相 對 人 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八○號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 證券,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八○號裁定主文第二項所命供之擔保金新台幣壹 佰伍拾萬元,得以同額之華南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 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 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五六八0號裁定,得提供 擔保金一百五十萬後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茲聲請准予等值之華南商業銀行或合作 金庫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而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