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33號
- 上訴人
-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2,12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333號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2,123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