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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終止信託請求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柏銜
被告
乙○○
參加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國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終止信託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 黃小瑩~B法官 楊智勝~B法官 曾家貽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信託請求返還所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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