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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原告
庚○○
訴訟代理人
徐南城律師
複代理人
辛○○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乙○○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被告
甲○○

            樓

      丙○○

      王美月

      黃泰弘

      黃泰平

      黃泰安

      黃瑞月

      黃玟皓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2年11月12日裁定命在該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1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043 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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