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670號
- 原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徐南城律師
- 複代理人
- 辛○○
- 被告
- 戊○○
- 被告
- 己○○
- 被告
- 乙○○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虹霞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江旻書律師
- 被告
- 甲○○
樓
丙○○
王美月
黃泰弘
黃泰平
黃泰安
黃瑞月
黃玟皓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2年11月12日裁定命在該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1行政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043 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