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2號
- 原告
- 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學權律師
- 被告
- 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發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至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許義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經濟部00000000n01 專利舉發案,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9 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50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