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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移轉土地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九億七千二百七十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一百四十一萬七千六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1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土地所有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