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0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0八號
- 聲請人
- 德彥醫技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曾家貽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德彥醫技儀器股份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壹拾伍萬元│QH三九二五九四│││ │限公司丙○○│份有限公司樟樹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