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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44號

給付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訴人
王飛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王合和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47 元(計算式:63590+77957=14154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4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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