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 上訴人
- 乙○○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