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八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亞記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 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 肆仟柒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