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丁○○
弄
丙○○
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各為新臺幣3,813,531元,應各徵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對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