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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鍾任賜施月燿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戊○○
被告
兼訴訟代理
被告
人 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伍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伍仟玖肆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即被告尚應賠償原告貳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明。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202 萬4899元、慰撫金50萬元,共計252 萬4899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復於準備程序,撤回其慰撫金之請求,而減縮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202 萬48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經核其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1 段24巷20號1 樓(下稱系爭加害房屋)為被告丁○○與被告戊○○(下與丁○○合稱被告,分別則各稱其姓名)所共有,而供被告經營萬泰五金百貨行並居住使用。被告本應注意但疏未注意維修電源電路,且被告平時用電量甚高,致位於系爭加害房屋1 樓樓梯口上方天花板處之1 樓店面鐵捲門之電源配線(錶後線)年久失修,因而於民國92年6 月27日凌晨1 時56分,因而發生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火勢延燒至伊等向訴外人連諒琴所承租居住之臺北市○○區○○路23巷25號第4 、5 兩層樓(下稱系爭被害房屋)。致伊等共有放置其內之日常用品等財物均全數燒燬(下稱系爭事故)。伊等遭燒毀之日常物品財物項目、價額、燒燬時之使用年數均詳如附表所示,總計價額為新臺幣202 萬4899元。伊等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上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2 萬48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等僅能依經驗法則認如附表備註欄標示「被告自認」部分之財物為存在(下稱被告自認部分財物),其餘部分財物,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伊等不負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96年7 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及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

(一)系爭加害房屋為被告所共有,於發生系爭事故前係用以經營萬泰五金百貨行。92年6 月27日凌晨1 時56分,系爭加害房屋因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火勢延燒至系爭被害房屋,原告放置其內之日常用品等財物均因此燒燬。

(二)原告係自92年1 月22日起承租系爭被害房屋,並開始居住。系爭被害房屋總共約20至24坪,內部隔間情形如本院卷第98頁所示。其中4 樓為原告二人居住,5 樓則為其小孩居住。原告夫妻及二個小孩,其中一名為18歲、一名為13歲,平日均居住系爭被害房屋。

(三)系爭事故係因被告本應注意、但疏未注意維修系爭加害房屋之電源電路,且其平時用電量甚高,以致其自行裝設,位於1 樓樓梯口(即位在1 樓房屋內通往透天2 樓之樓梯口)上方天花板處之1 樓店面鐵捲門之電源配線(錶後線)年久失修短路起火燃燒並延燒導致,被告對於系爭事故,均有過失。

(四)被告於系爭事故後業已賠償原告房東連諒琴24萬元,被告賠償連諒琴之項目為本院卷第54至57頁文件所載。

(五)原告主張之廚房用品非屬被告於系爭事故後,賠償予連諒琴之廚房設備範圍內,被告賠償連諒琴者,均係牆壁、磁磚等固定物品。

(六)原告主張損失之屋內財物均為原告二人所共有。

(七)被告自認部分財物,其於發生系爭事故時之殘值均如附表「鑑定之殘值欄」所載。

(八)原告主張而被告不承認之遭燒燬物品,倘若存在,其物品使用年數、新品價格、折舊後的價值亦各如附表均如「鑑定之殘值欄」所示(被告經協議簡化爭點後同意以此價格作為計算基礎)。

(九)上揭事實,並有兩造不爭執形式真正之本院93年度士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系爭被害房屋平面圖及系爭事故發生前後照片、被告與連諒琴之調解書、租賃契約等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經本院於96年7 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96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與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同上筆錄)

(一)原告主張遭燒燬之財物,得認定之項目為何?系爭事故時之價額若干?

(二)若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他遭燒燬之財物具體項目,本院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之規定,認定損害數額?其數額應以若干為適當?

五、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被告自認部分財物及如附表備註欄記載相關照片、證人證詞部分財物,均得明確認定係原告遭燒燬之財物,且於系爭事故發生時物品客觀價額為20萬5941元。

1. 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對於附表備註欄標示「被告自認」部分之財物,於系爭事故發生前確係置放於系爭被害房屋內,業迭於歷次準備程序受命法官或以書狀為自認(見本院卷一36頁、40頁、128 頁、151 頁、162 頁;本院卷二178 頁之筆錄、書狀),堪認被告自認部分財物確係因系爭事故遭燒燬而滅失,當屬原告因系爭事故所受之財產上損害,要屬無疑。

2. 次查,由卷附第85頁、第113 頁、第115 頁、第164 頁、第180 頁系爭事故發生後之系爭被害房屋內照片,均有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9 、2-7 、5-1 、5-4 、14-1、20-4、24-3、24-5、24-11 、24-12 、34-1、34-2、39-1、39-2等物品殘骸存在;而由卷附第74頁至第78頁系爭事故發生前之系爭被害房屋內照片,均有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9 、2-1 、8-1 、25-5、26-2、26-8、28-1、29-1、29-2、35-1等物品擺放系爭被害房屋內之小孩房間內。又系爭房屋於系爭事故發生前確實存有如附表編號4-1 、4-2 、4-3 、6-2 、6-4 、6-5 、7-3 所示之物品(以上所示物品均合稱系爭照片證詞物品),亦經證人宋金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 頁以下筆錄)。準此以觀,足認系爭照片證詞物品確係原告因系爭事故遭燒燬之財物,而屬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甚為明確。

3. 再者,被告自認部分財物、系爭照片證詞所示物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之價額,均如附表「鑑定之殘值欄」所載,為兩造所不爭(見不爭執事項(七)、(八)所示)。職是,依此計算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上開物品客觀價額合計應為20萬5941元(詳細計算方式如後附計算式所載)。

(二)原告於系爭被害房屋中應尚有其他物品遭燒燬而受有損害,原告雖無法證明其詳細項目、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之規定,審酌一切狀況,認原告尚有其他財產損害數額為30萬元。

1. 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損害之數額時,法院應斟酌損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證定其數額,不得以其數額未能證明,即駁回其請求(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972 號判例參照)。蓋於損害賠償訴訟之中,原告已經證明受有損害,然客觀上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甚為常見。此乃因損害賠償事件本身之特殊性使然。申言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常係毫無預警、突然發生於吾人日常生活之中,與由法律行為所發生之債務,係當事人得就未來狀況預為規劃情形不同。因此,損害賠償事件發生後,被害人經常無法適時蒐集關於損害數額之確實證據,甚或損害之證據經常伴隨損害賠償發生之原因而消滅,以致原告無法或難於舉證證明之情形,比比皆是。此時倘強令原告舉證,不僅強人所難,更不符訴訟經濟之原則。職是,本於誠信及公平裁判之原則,民事訴訟法許法院得依衡平法理,賦予法院較大之裁量權。亦即於法理上,此為一種自由心證之例外情形,其目的在減輕心證之程度,始原告證明容易化,而屬訴訟非訟化之現象。至若損害數額在客觀上有證明之可能,且衡情亦無重大困難,而原告未為證明者,自無本條項之適用,要屬當然。

2. 經查,原告係自92年1 月22日承租系爭被害房屋,並開始居住。系爭被害房屋總共約20至24坪,其中4 樓為原告所居住,5 樓為其小孩所居住;原告夫妻及二個小孩,其中一名為18歲、一名為13歲,平日均居住系爭被害房屋,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所示)。再由卷附原告自84年至89年之所得稅申報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85 頁以下)所載,可見原告平均每年綜合所得均在150 萬以上,經濟狀況甚佳。再由原告所提出之系爭事故發生前之系爭被害房屋內擺設狀況照片(見本院卷一第74至76頁),足徵系爭被害房屋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屋內確實如一般四口之家,置放甚多日常生活物品,雖因拍攝角度或距離,無法確切得知其具體項目為何,然能知悉該等日常生活用品確實存在,當屬明確。是斟酌原告係一四口之家,歷經十餘年婚姻生活,且長年扶養2個小孩,年收入亦甚豐厚等情形,依據一般經驗法則,原告歷年所累積之家用物品,顯然不僅止於上述爭點(一)論述所認定之被告自認部分財物及系爭照片證詞物品,總額20萬餘元而已。職是,原告當有被告自認部分財物及系爭照片證詞物品以外其他家用物品遭燒燬而受有損害,彰彰甚明。然系爭事故係突發之火災事故,其事件性質本身會造成原告所有家用物品之燒燬、滅失,而使損害原始證據(該等家用物品原形)無法保存。是原告雖依其記憶,提出如附表被告自認部分財物、系爭照片證詞物品以外之受損物品清單,而為被告所否認,原告亦無從再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資舉證,應認原告已經證明其受有損害,僅係其細項、數額不能證明,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之適用,甚為明確。

3. 本院審酌原告係四口之家,年收入平均為150 萬以上,系爭被害房屋屋內實坪有20幾坪,再由卷附系爭被害房屋屋內隔間平面圖所載屋內如一般家庭有客廳、二個房間、廚房一間、浴室二間、儲物室一間等情(見本院卷第98頁以下、不爭執事項(二)所示),並考慮物品之折舊殘值,認原告其他遭系爭事故燒燬之家用物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之價額應有30萬元為適當(下就此部分物品稱本院認定之物品)。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本應注意而疏於注意維修系爭加害房屋之電源電路,導致系爭加害房屋電線短路,發生系爭事故,而燒燬原告所共有位於系爭被害房屋內之財物(見不爭執事項(一)、(三)所示),自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次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又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5 條亦有明文。由是可知,所有物遭毀損而完全滅失之被害人,應得請求以所有物遭毀損時之價額計算之損害,應甚明確。經查,原告所有遭系爭事故燒燬之被告自認部分財物、系爭照片證詞物品及本院認定之物品於系爭事故發生時之價額總計為50萬5941元,原告以之為其損害,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自屬有據,而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財產損害50萬59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3年6月4 日(見本院卷一第32至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及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

九、本院並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9 萬6547元(裁判費2萬6547元、鑑定費7 萬元),並諭知兩造按主文第6 項所示比例各自負擔。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判決如主文。

計算式:9306+300+190+1020+1900+500+2000+3210+720+2400+800+800+4800+5000+1400+2622+1320+500+420+800+1200+800+1000+00000000+280+1370+718+140+218+220+280+3840+300+960+3900+48400+995+1998+415+100+6000+450+2800+400+2819+916+1500+138+198+238+800+100+2430+1200+4745+2000+200+1110+1600+320 +2030+1200+715+635+3780+350+4370+2400+355+360+130+840+15990+1000+2090+95+350+530+355+2980+1760+8000+600+2400+2800+240+1000+9480= 20萬5941元。

附表(價格單位為:新臺幣/元):┌───┬───┬────────┬───┬──┬───┬──────┐│編號 │名 稱│ 品牌、材質尺寸 │新 品│使用│鑑定之│備註欄 ││ │ │ (規格)及數量 │總 價│年數│殘值 │ │├───┼───┼────────┼───┼──┼───┼──────┤│1-1 │冷 氣│Goldstar(GW-1001│ 9,900│0.6 │ 9,306│被告自認 ││ │ │ F)10坪內用 │ │ │ │ │├───┼───┼────────┼───┼──┼───┼──────┤│1-2 │窗 簾│維多利亞5×6(呎│ 1,299│ 5 │ 300│被告自認 ││ │ │) │ │ │ │ │├───┼───┼────────┼───┼──┼───┼──────┤│1-3 │雙人床│5×6(呎) │ 6,480│ 8 │無殘值│被告自認 ││ │組(含│ │ │ │ │ ││ │彈簧床│ │ │ │ │ ││ │、床組│ │ │ │ │ ││ │) │ │ │ │ │ │├───┼───┼────────┼───┼──┼───┼──────┤│1-4 │枕 頭│KM健康枕1.2×2.1│ 578│ 2 │ 190│被告自認 ││ │ │ (呎)~2個 │ │ │ │ │├───┼───┼────────┼───┼──┼───┼──────┤│1-5 │涼 被│純棉雙面印花6× │ 3,520│2-6 │ 1,020│被告自認 ││ │ │7(呎)~4張 │ │ │ │ ││ │ │250 ×4 │ │ │ │ │├───┼───┼────────┼───┼──┼───┼──────┤│1-6 │儲藏 │木製80(長)×45( │ 1,990│0.2 │ 1,900│被告自認 ││ │矮櫃 │寬)×50(高) │ │ │ │ │├───┼───┼────────┼───┼──┼───┼──────┤│1-7 │蚊 帳│LS防蚊5/6(呎) │ 1,170│ 10 │無殘值│被告自認 ││ │ │ ~2個 │ │ │ │ │├───┼───┼────────┼───┼──┼───┼──────┤│1-8 │攝影 │晶美牌鋁式三結式│ 1,200│ 12 │無殘值│被告自認 ││ │腳架 │ │ │ │ │ │├───┼───┼────────┼───┼──┼───┼──────┤│1-9 │吉 他│木製六合弦 │ 2,100│ 5 │ 500│卷一第164 頁││ │ │ │ │ │ │編號3、4照片│├───┼───┼────────┼───┼──┼───┼──────┤│1-10 │手工山│豐年祭服飾頭帽、│ 5,500│ 3 │ 2,000│卷一第74頁編││ │地女服│花環、披肩、情人│ │ │ │號2照片 ││ │飾 │袋、上服綁腰、圍│ │ │ │ ││ │ │裙、綁腿、亮片、│ │ │ │ ││ │ │頸珠 │ │ │ │ │├───┼───┼────────┼───┼──┼───┼──────┤│2-1 │衣櫃整│單屜式62×42×32│ 5,388│ 2 │ 3,210│卷一第74頁編││ │理盒 │(公分)~6個 │ │ │ │號1照片 ││ │ │雙屜式51×44×23│ │ │ │ ││ │ │ (公分)~6個 │ │ │ │ │├───┼───┼────────┼───┼──┼───┼──────┤│2-2 │棉 被│純棉6×6.2(呎) │ 2,100│ 2-5│ 720│被告自認 ││ │ │ ~2張 │ │ │ │ ││ │ │純棉5×6.2(呎) │ 6,600│ │ 2,400│ ││ │ │ ~3張 │ │ │ │ │├───┼───┼────────┼───┼──┼───┼──────┤│2-3 │毛毯被│剪絨毛6×7(呎) │ 3,960│ 3 │ 800│被告自認 ││ │ │ ~2張 │ │ │ │ │├───┼───┼────────┼───┼──┼───┼──────┤│2-4 │涼 被│純棉雙面印花5× │ 850│ 3 │ 280│ ││ │ │6(呎) │ │ │ │ ││ │ │ │ │ │ │ │├───┼───┼────────┼───┼──┼───┼──────┤│2-5 │男女 │休閒服 (套裝)、 │ 9,750│0.1-│無殘值│被告自認 ││ │衣物 │內衣褲、T恤、運 │ │8 │ │ ││ │ │動服、外套、西服│ │ │ │ ││ │ │、洋裝、褲裙、襪│ │ │ │ ││ │ │子、毛衣、風衣、│ │ │ │ ││ │ │臘裝 │ │ │ │ │├───┼───┼────────┼───┼──┼───┼──────┤│2-6 │蠶絲被│安德莉亞6×7(呎)│ 7,920│ 5 │ 2,400│ ││ │ │~4張 │ │ │ │ │├───┼───┼────────┼───┼──┼───┼──────┤│2-7 │睡 袋│探險家耐寒睡裝 │ 2,018│ 2 │ 800│卷一第164 頁││ │ │210×75×55( 公 │ │ │ │編號3、4照片││ │ │分)~2個 │ │ │ │ │├───┼───┼────────┼───┼──┼───┼──────┤│2-8 │床 罩│純棉七件式6×6( │14,880│ 2-5│ 4,800│被告自認 ││ │ │呎) ~6件 │ │ │ │ │├───┼───┼────────┼───┼──┼───┼──────┤│3-1 │衣 物│T恤、一般衣物 │ 9,750│0.1-│無殘值│被告自認 ││ │ │ │ │6 │ │ │├───┼───┼────────┼───┼──┼───┼──────┤│3-2 │西 裝│上衣52號~10件 │34,990│2-6 │17,500│ ││ │西裝褲│下褲36腰勤益、諾│ 9,800│1-2 │ 4,900│ ││ │ │貝達、YOLEE 、 │ │ │ │ ││ │ │GIORGIO ARMANI │ │ │ │ ││ │ │~10件 │ │ │ │ │├───┼───┼────────┼───┼──┼───┼──────┤│3-3 │襯 衫│POLO、三槍(XL) │ 3,500│1-2 │ 1,500│ ││ │ │~10件 │ │ │ │ │├───┼───┼────────┼───┼──┼───┼──────┤│3-5 │外 套│厚衣、大外套 │ 6,990│1-5 │ 1,400│ ││ │ │~10件 │ │ │ │ │├───┼───┼────────┼───┼──┼───┼──────┤│3-6 │大風衣│長掛大衣(XL) │ 3,280│ 3 │ 1,312│ ││ │(羊毛)│ │ │ │ │ │├───┼───┼────────┼───┼──┼───┼──────┤│3-7 │皮 衣│牛皮外套(XL) │ 5,980│ 5 │ 1,250│ │├───┼───┼────────┼───┼──┼───┼──────┤│4-1 │高爾夫│PRO-RING 12組裝 │ 2萬│ 6 │ 5,000│卷二第2 頁證││ │球具組│ │ │ │ │人宋金土筆錄│├───┼───┼────────┼───┼──┼───┼──────┤│4-2 │棒球具│MIZUNO │ 1,750│ 1 │ 1,400│卷二第2 頁證││ │手套組│ │ │ │ │人宋金土筆錄││ │(含球 │ │ │ │ │ ││ │棒、護│ │ │ │ │ ││ │具) │ │ │ │ │ │├───┼───┼────────┼───┼──┼───┼──────┤│4-3 │棒球棒│MIZUNO │ 2,980│0.6 │ 2,622│卷二第2 頁證││ │ │ │ │ │ │人宋金土筆錄│├───┼───┼────────┼───┼──┼───┼──────┤│5-1 │木製衣│ART二門櫥胡桃木 │ 2,199│ 2 │ 1,320│卷一第164 頁││ │櫥 │178(高)×120( 寬│ │ │ │編號4照片 ││ │ │)×510(長)(公分)│ │ │ │ │├───┼───┼────────┼───┼──┼───┼──────┤│5-2 │旅行箱│煙斗29"PE 4輪拉 │ 2,499│ 8 │ 500│被告自認 ││ │ │桿箱L-3025 │ │ │ │ ││ │ │ │ │ │ │ │├───┼───┼────────┼───┼──┼───┼──────┤│5-3 │旅行袋│多功能背包~6個 │ 2,070│2-8 │ 420│被告自認 ││ │ │ │ │ │ │ ││ │ │ │ │ │ │ │├───┼───┼────────┼───┼──┼───┼──────┤│5-4 │窗 簾│玫瑰格200×170 (│ 1,299│ 2 │ 800│卷一第164 頁││ │ │公分) │ │ │ │編號4 照片 │├───┼───┼────────┼───┼──┼───┼──────┤│6-1 │電腦主│IBM(含鍵盤、滑鼠│19,990│ 5 │無殘值│被告自認 ││ │機 │) │ │ │ │ │├───┼───┼────────┼───┼──┼───┼──────┤│6-2 │列表機│Epson C65 彩印 │ 2,990│ 3 │ 1,200│卷二第2 頁證││ │ │ │ │ │ │人宋金土筆錄│├───┼───┼────────┼───┼──┼───┼──────┤│6-3 │電腦 │新格(B-17"WB) │ 6,999│ 5 │無殘值│被告自認 ││ │螢幕 │ │ │ │ │ │├───┼───┼────────┼───┼──┼───┼──────┤│6-4 │電腦桌│塑合板Magic 36kg│合 計│ 5 │合 計│卷二第2 頁證││ │ │ 93(寬)×610 × │ 2,249│ │ 800│人宋金土筆錄││ │ │164(高)( 公分) │ │ │ │ ││6-5 │電腦椅│Magic │ │ 5 │ │ │├───┼───┼────────┼───┼──┼───┼──────┤│6-6 │四層 │樹德牌四層 │ 2,560│ 10 │無殘值│被告自認 ││ │鐵櫃 │~2個 │ │ │ │ │├───┼───┼────────┼───┼──┼───┼──────┤│6-7 │印 鑑│ │ │ │無殘值│被告自認 │├───┼───┼────────┼───┼──┼───┼──────┤│6-8 │現 鈔│新臺幣 │ 2萬│0.1 │不鑑估│ │├───┼───┼────────┼───┼──┼───┼──────┤│6-9 │鑽 戒│男戒 (45,000) │95,000│ 12 │ 2萬│ ││ │ │女戒 (50,000) │ │ │ │ │├───┼───┼────────┼───┼──┼───┼──────┤│6-10 │金 飾│黃金、白金、玉器│45,000│2-15│38,500│ │├───┼───┼────────┼───┼──┼───┼──────┤│6-11 │紀念幣│新臺幣及他國紀念│ │0.1-│不鑑估│ ││ │ │幣 │ │10 │ │ │├───┼───┼────────┼───┼──┼───┼──────┤│7-1 │洋 裝│套裝~10件 │15,000│0.1-│ 6,000│ ││ │ │ │ │5 │ │ │├───┼───┼────────┼───┼──┼───┼──────┤│7-2 │套 裝│西服女用~15件 │37,500│0.1-│15,000│ ││ │ │ │ │5 │ │ │├───┼───┼────────┼───┼──┼───┼──────┤│7-3 │文房 │筆、墨、硯 │ 5,000│1-10│ 1,000│卷二第2 頁證││ │四寶 │ (5,000) │ │ │ │人宋金土筆錄││ │宣紙 │宣紙(1,200) │ 1,200│0.6 │ 1,000│ │├───┼───┼────────┼───┼──┼───┼──────┤│7-4 │香精油│大櫻花(500cc) │ 1,560│0.5 │ 780│ ││ │ │~2瓶 │ │ │ │ │├───┼───┼────────┼───┼──┼───┼──────┤│8-1 │鐵製五│滾輪式簡易保險箱│ 2,400│ 11 │ 1,000│卷一第77頁編││ │層架 │ │ │ │ │號3 照片 │├───┼───┼────────┼───┼──┼───┼──────┤│8-2 │相 簿│Baby成長相本 │ 2,500│1-20│無殘值│ ││ │ │(6呎)~10本 │ │ │ │ │├───┼───┼────────┼───┼──┼───┼──────┤│8-3 │護貝機│震旦A4 │ 999│ 11 │無殘值│ │├───┼───┼────────┼───┼──┼───┼──────┤│8-4 │健康 │ │ │ │無殘值│被告自認 ││ │食補 │ │ │ │ │ │├───┼───┼────────┼───┼──┼───┼──────┤│8-5 │文件盒│效率櫃 │ 699│ 3 │ 280│被告自認 ││ │ │(A4×105p) │ │ │ │ │├───┼───┼────────┼───┼──┼───┼──────┤│9-1 │電熱爐│捷寶 (JH5135/ │ 2,400│ 2 │ 1,370│被告自認 ││ │ │110V) │ │ │ │ │├───┼───┼────────┼───┼──┼───┼──────┤│9-2 │電風扇│友情牌14" │合 計│ 2 │合 計│被告自認 ││ │ │350×2 │ 1,196│ │ 718│ │├───┼───┼────────┼───┼──┼───┼──────┤│9-3 │除濕機│西屋WED-127 OPCL│ 5,050│ 5 │ 1,000│ │├───┼───┼────────┼───┼──┼───┼──────┤│9-4 │燙板架│好幫手牌120(寬) │ 869│2.5 │ 140│卷一第113 頁││ │ │×30×100(高)( │ │ │ │編號1 照片 ││ │ │公分) │ │ │ │ │├───┼───┼────────┼───┼──┼───┼──────┤│10-1 │傳真機│Panasonic │ 4,300│0.8 │ 3,612│ │├───┼───┼────────┼───┼──┼───┼──────┤│10-2 │資料文│永豐牌桌上型效率│ 529│ 3 │ 210│ ││ │件盒 │櫃Fuji A4 │ │ │ │ │├───┼───┼────────┼───┼──┼───┼──────┤│10-3 │麥克筆│日製油性充壓式 │ 9,000│0.6 │ 3,600│ ││ │、進口│~36支 │ │ │ │ ││ │36色筆│ │ │ │ │ │├───┼───┼────────┼───┼──┼───┼──────┤│10-4 │充壓式│飛龍鴨嘴式油性、│ 1,100│0.6 │ 450│ ││ │麥克筆│太極牌、利百代 │ │ │ │ ││ │ │~5支 │ │ │ │ ││ │ │ │ │ │ │ │├───┼───┼────────┼───┼──┼───┼──────┤│10-5 │電話機│羅密歐×1船井通 │ 1,300│0.1-│無殘值│被告自認 ││ │ │訊×2~3台 │ │3 │ │ ││ │ │600×2 │ │ │ │ │├───┼───┼────────┼───┼──┼───┼──────┤│10-6 │高級木│LINCON維克 │ 2,299│ 10 │無殘值│ ││ │製辦公│ │ │ │ │ ││ │桌 │ │ │ │ │ │├───┼───┼────────┼───┼──┼───┼──────┤│10-7 │旋轉椅│人體工學椅50 (寬│ 2,999│ 1 │無殘值│ ││ │ │)×480×94( 高)(│ │ │ │ ││ │ │公分) │ │ │ │ │├───┼───┼────────┼───┼──┼───┼──────┤│11-1 │文件資│A4 26孔~10個 │ 1,250│2-10│無殘值│ ││ │料夾 │A4 30孔~5個 │ 675│ │ │ │├───┼───┼────────┼───┼──┼───┼──────┤│11-2 │書畫 │24"×36" 山水畫 │ 1,772│1-15│無殘值│ ││ │作品 │ │ │ │ │ │├───┼───┼────────┼───┼──┼───┼──────┤│11-3 │單眼 │Nikon長鏡頭 │38,800│ 12 │ 9,000│ ││ │相機 │37~78m/m │ │ │ │ ││ │ │80~350m/m │ │ │ │ │├───┼───┼────────┼───┼──┼───┼──────┤│11-4 │隨身錄│National(RQA321)│ 2,390│ 2 │ 1,430│ ││ │音機 │ │ │ │ │ │├───┼───┼────────┼───┼──┼───┼──────┤│11-5 │檯 燈│SAMP防眩20W │ 1,090│ 4 │ 218│被告自認 │├───┼───┼────────┼───┼──┼───┼──────┤│11-6 │毛 筆│大.中.小楷~10支│ 5,000│ 2 │ 2,500│ │├───┼───┼────────┼───┼──┼───┼──────┤│11-7 │墨汁及│芙蓉石23×15 │ │ 5 │無殘值│ ││ │硯台 │ (公分) │ │ │ │ │├───┼───┼────────┼───┼──┼───┼──────┤│11-8 │書 籍│字帖、讀物 │ │0.1-│無殘值│ ││ │ │ │ │5 │ │ │├───┼───┼────────┼───┼──┼───┼──────┤│11-9 │手 錶│ELLE 男女對錶 │ 7,552│ 2 │ 2,520│ │├───┼───┼────────┼───┼──┼───┼──────┤│11-10 │眼 鏡│東方、小林~2副 │ 6,000│1-3 │ 3,600│ │├───┼───┼────────┼───┼──┼───┼──────┤│11-11 │撲 滿│陶磁豬 │ 5,000│0.6 │ 1,000│ │├───┼───┼────────┼───┼──┼───┼──────┤│11-12 │集 郵│ │ │ │無殘值│ │├───┼───┼────────┼───┼──┼───┼──────┤│11-13 │近視 │東方、小林~2副 │ 6,000│1-3 │ 2,400│ ││ │眼鏡 │ │ │ │ │ │├───┼───┼────────┼───┼──┼───┼──────┤│11-14 │紅外線│RUSIAN D20×80W │ 1,800│ 3 │ 720│ ││ │望遠鏡│ │ │ │ │ │├───┼───┼────────┼───┼──┼───┼──────┤│11-15 │太陽 │鈦合金 │ 3,000│1-3 │ 1,800│ ││ │眼鏡 │ │ │ │ │ │├───┼───┼────────┼───┼──┼───┼──────┤│11-16 │計算機│卡西歐(DX-12) │ 885│0.2 │ 825│ ││ │ │~3台 │ │ │ │ │├───┼───┼────────┼───┼──┼───┼──────┤│11-17 │膠 捲│KODAK 400型36exp│ 1,548│0.2 │ 1,548│ ││ │ │~12個 │ │ │ │ │├───┼───┼────────┼───┼──┼───┼──────┤│11-18 │膠 捲│KODAK 200型36exp│ 2,384│0.2 │ 2,384│ ││ │ │~16個 │ │ │ │ │├───┼───┼────────┼───┼──┼───┼──────┤│11-19 │膠 捲│KODAK 100型36exp│ │0.2 │ │ ││ │ │~12個 │ │ │ │ │├───┼───┼────────┼───┼──┼───┼──────┤│11-20 │乾電池│勁量3號140×5 │合 計│0.2 │合 計│ ││ │ │ 1號60×5 │ 1,780│ │ 1,780│ ││ │ │ 4號193×5 │ │ │ │ │├───┼───┼────────┼───┼──┼───┼──────┤│11-21 │手 機│OKWAP A361 │ 9,960│0.6 │ 7,960│ ││ │ │~2支 │ │ │ │ │├───┼───┼────────┼───┼──┼───┼──────┤│11-22 │木 雕│ │ │ │無殘值│ │├───┼───┼────────┼───┼──┼───┼──────┤│11-23 │數位 │SONY (DSC-T33) │11,980│ 1 │ 9,584│ ││ │相機 │ │ │ │ │ │├───┼───┼────────┼───┼──┼───┼──────┤│11-24 │儲值卡│捷運、公車~3張 │ 1,500│0.1-│ 1,500│ ││ │ │ │ │0 │ │ │├───┼───┼────────┼───┼──┼───┼──────┤│11-25 │文件整│樹德牌效率櫃 │ 550│ 3 │ 220│被告自認 ││ │理盒 │ │ │ │ │ │├───┼───┼────────┼───┼──┼───┼──────┤│11-26 │文件 │A4 4孔~4個 │ 540│0.5 │ 480│ ││ │夾冊 │ │ │ │ │ │├───┼───┼────────┼───┼──┼───┼──────┤│12-1 │精裝聖│1,800×5 │ 9,000│1-15│ 2,700│ ││ │經集 │1,000×10 │ 1萬│ │ 3,000│ │├───┼───┼────────┼───┼──┼───┼──────┤│12-2 │影帶紀│ │ │ │無殘值│ ││ │錄片 │ │ │ │ │ │├───┼───┼────────┼───┼──┼───┼──────┤│12-3 │中 堂│~10 │ 1,500│0.5 │無殘值│ │├───┼───┼────────┼───┼──┼───┼──────┤│12-4 │吹風機│Panasonic (110V)│ 699│ 3 │ 280│被告自認 ││ │ │200×1台 │ │ │ │ │├───┼───┼────────┼───┼──┼───┼──────┤│12-5 │電動刮│飛利浦雙刀頭 │ 4,800│1.2 │ 3,840│被告自認 ││ │鬍刀 │國際牌1台 │ │ │ │ │├───┼───┼────────┼───┼──┼───┼──────┤│12-6 │電熨斗│尚朋堂蒸氣斗110V│ 500│ 2 │ 300│被告自認 ││ │ │700×1 │ │ │ │ ││ │ │ │ │ │ │ │├───┼───┼────────┼───┼──┼───┼──────┤│12-7 │醫藥品│ │ │ │無殘值│ │├───┼───┼────────┼───┼──┼───┼──────┤│12-8 │鬧 鐘│黑金剛~3個 │ 319│ 5 │無殘值│被告自認 ││ │ │250×1 │ │ │ │ │├───┼───┼────────┼───┼──┼───┼──────┤│12-9 │聖經 │新舊約、輔助經 │ 8,000│1-15│ 2,500│ ││ │文籍 │~10本 │ │ │ │ │├───┼───┼────────┼───┼──┼───┼──────┤│12-10 │化妝品│ │ │ │無殘值│ │├───┼───┼────────┼───┼──┼───┼──────┤│12-11 │書架櫃│柏拉圖雙門179 ( │ 1,599│ 2 │ 960│被告自認 ││ │ │高)×73(寬)×270│ │ │ │ ││ │ │(公分) │ │ │ │ │├───┼───┼────────┼───┼──┼───┼──────┤│13-1 │29吋 │聲寶29" │ 7,800│ 5 │ 3,900│被告自認 ││ │電視 │8000×1台 │ │ │ │ │├───┼───┼────────┼───┼──┼───┼──────┤│13-2 │CD架 │多用途造型160 片│ 998│ 5 │無殘值│ ││ │ │保存箱~2個 │ │ │ │ │├───┼───┼────────┼───┼──┼───┼──────┤│13-3 │CD.DVD│唱片及影片~60片│17,880│0.1-│ 6,000│ ││ │ │ │ │5 │ │ │├───┼───┼────────┼───┼──┼───┼──────┤│13-4 │強波器│電視用 │ 800│ 2 │ 480│ │├───┼───┼────────┼───┼──┼───┼──────┤│13-5 │無線電│Panasonic子母機 │ 1,588│ 2 │ 950│ ││ │話機 │ │ │ │ │ │├───┼───┼────────┼───┼──┼───┼──────┤│13-6 │壁 畫│24"×36" │ 1,772│ 2 │無殘值│ │├───┼───┼────────┼───┼──┼───┼──────┤│14-1 │音響擴│Techenic 200W │94,000│ 2 │48400 │卷一第113 頁││ │大機 │ (19,800) │ │ │ │編號2 照片 ││ │ │Techenic雙匣 │ │ │ │ ││ │雙向卡│(11,000) │ │ 2 │ │ ││ │夾快速│ │ │ │ │ ││ │錄音機│無線SONY │ │ │ │ ││ │ │(22,900) │ │ │ │ ││ │錄音機│ │ │ 4 │ │ ││ │CD.DVD│SONY光碟機(三機 │ │ │ │ ││ │.VCD三│ 一體) │ │ │ │ ││ │機一體│ │ │ 2 │ │ ││ │光碟機│(14,600) │ │ │ │ ││ │等化 │ │ │ │ │ ││ │器 │歌林混音器、調諧│ │ │ │ ││ │、錄放│器 (5,900) │ │ │ │ ││ │影機 │ │ │ 4 │ │ ││ │ │重低、中、超高音│ │ │ │ ││ │喇叭 │箱×2(19,800) │ │ │ │ │├───┼───┼────────┼───┼──┼───┼──────┤│14-2 │開飲機│東龍牌溫熱機 │ 2,390│ 3 │ 995│被告自認 ││ │ │1700×1台 │ │ │ │ ││ │ │ │ │ │ │ │├───┼───┼────────┼───┼──┼───┼──────┤│14-3 │茶具組│竹茶倒流式 │ │ 5 │1998 │被告自認 ││ │ │(1,299)茶組 │ │ │ │ ││ │ │(699) │ │ │ │ ││ │ │500×1套 │ │ │ │ │├───┼───┼────────┼───┼──┼───┼──────┤│14-4 │山水畫│60×90 (公分) │ 1,029│ 6 │無殘值│ │├───┼───┼────────┼───┼──┼───┼──────┤│15-1 │沙發椅│三人組巨人傢俱 │10,300│ 5 │ 5,150│ ││ │ │ │ │ │ │ │├───┼───┼────────┼───┼──┼───┼──────┤│15-2 │時 鐘│掛鐘TW2512 │ 690│ 2 │ 415│被告自認 ││ │ │200×1台 │ │ │ │ ││ │ │ │ │ │ │ │├───┼───┼────────┼───┼──┼───┼──────┤│15-3 │壁 畫│60×90 (公分) │ 1,029│ 5 │無殘值│ ││ │ │ │ │ │ │ │├───┼───┼────────┼───┼──┼───┼──────┤│15-4 │健身搖│雙凹式110V │ │ 4 │無殘值│ ││ │搖器 │ │ │ │ │ │├───┼───┼────────┼───┼──┼───┼──────┤│16-1 │長 桌│木製120(長)×70(│ 5,000│ 5 │ 800│ ││ │ │寬)×60(高)( 公 │ │ │ │ ││ │ │分) │ │ │ │ │├───┼───┼────────┼───┼──┼───┼──────┤│16-2 │書 籍│讀物 │ │0.1-│無殘值│ ││ │ │ │ │3 │ │ │├───┼───┼────────┼───┼──┼───┼──────┤│16-3 │電動遊│PC SONY PLAY │ │0.6 │無殘值│ ││ │樂器 │STATION │ │ │ │ │├───┼───┼────────┼───┼──┼───┼──────┤│17-1 │落地拉│300×230 (公分) │ 3,000│ 2 │ 1,800│ ││ │門 │ │ │ │ │ │├───┼───┼────────┼───┼──┼───┼──────┤│17-2 │世界大│200×120 (公分) │ 1,000│0.5 │ 900│ ││ │地圖 │ │ │ │ │ │├───┼───┼────────┼───┼──┼───┼──────┤│17-3 │整容鏡│50×49×149 (公 │ 599│ 6 │ 100│被告自認 ││ │ │分) │ │ │ │ ││ │ │350×1 │ │ │ │ │├───┼───┼────────┼───┼──┼───┼──────┤│18-1 │電冰箱│聲寶牌雙門470L │14,500│ 6 │ 6,000│被告自認 ││ │ │8500×1台 │ │ │ │ ││ │ │ │ │ │ │ │├───┼───┼────────┼───┼──┼───┼──────┤│18-2 │冷氣機│西屋AVR (202LSB │27,900│ 7 │ 8,370│ ││ │ │ 512W 18000BTU) │ │ │ │ │├───┼───┼────────┼───┼──┼───┼──────┤│18-3 │中藥材│ │ │ │無殘值│ │├───┼───┼────────┼───┼──┼───┼──────┤│18-4 │健康 │ │ │ │無殘值│ ││ │食補 │ │ │ │ │ │├───┼───┼────────┼───┼──┼───┼──────┤│19-1 │工具箱│22"樹德牌~3箱 │ 897│ 10 │無殘值│ │├───┼───┼────────┼───┼──┼───┼──────┤│19-2 │角鐵儲│四層架角鋼、木板│ 1,500│ 2 │ 900│ ││ │藏架 │ │ │ │ │ │├───┼───┼────────┼───┼──┼───┼──────┤│19-3 │木工用│20公分/公分 │ 3,000│ 3 │ 1,200│ ││ │電鋸 │ │ │ │ │ │├───┼───┼────────┼───┼──┼───┼──────┤│19-4 │充電式│F:2V充電式四分可│ 3,290│ 3 │ 1,315│ ││ │電鑽 │ 調式 │ │ │ │ │├───┼───┼────────┼───┼──┼───┼──────┤│19-5 │潛水衣│5m/m厚 │ 4,500│ 3 │ 2,000│ │├───┼───┼────────┼───┼──┼───┼──────┤│19-6 │漁 網│18呎八卦網 │ 1,200│0.6 │ 1,080│ │├───┼───┼────────┼───┼──┼───┼──────┤│19-7 │三用電│數位DM-3000 │ 500│ 5 │ 100│ ││ │表 │ │ │ │ │ │├───┼───┼────────┼───┼──┼───┼──────┤│19-8 │強力照│鋁合金3W~2台 │ 1,800│ 3 │ 720│ ││ │明燈 │ │ │ │ │ │├───┼───┼────────┼───┼──┼───┼──────┤│20-1 │曬衣架│10人/組~8個 │ 304│1-2 │ 200│ │├───┼───┼────────┼───┼──┼───┼──────┤│20-2 │曬衣夾│30入蛋型夾~3個 │ 105│1-3 │ 75│ │├───┼───┼────────┼───┼──┼───┼──────┤│20-3 │籃球 │斯博丁 │ 399│ 2 │ 130│ │├───┼───┼────────┼───┼──┼───┼──────┤│20-4 │烤肉架│24×52×26 (公分│ 749│ 2 │ 450│卷一第115 頁││ │ │ ) │ │ │ │照片 │├───┼───┼────────┼───┼──┼───┼──────┤│21-1 │抽油 │新昌牌110V │ 4,662│ 2 │ 2,800│被告自認 ││ │煙機 │ │ │ │ │ │├───┼───┼────────┼───┼──┼───┼──────┤│22-1 │清潔 │去污劑白博士專用│ 482│0.5 │ 400│被告自認 ││ │用品 │劑 │ │ │ │ │├───┼───┼────────┼───┼──┼───┼──────┤│22-2 │瓦斯熱│優樂牌全自動天然│ 4,699│ 2 │ 2,819│被告自認 ││ │水器 │用 │ │ │ │ │├───┼───┼────────┼───┼──┼───┼──────┤│23-1 │毛浴巾│毛巾 (65×15) │ 525│0.1-│ 525│被告自認 ││ │ │浴巾(220×4) │ 916│0 │ 916│ │├───┼───┼────────┼───┼──┼───┼──────┤│23-2 │盥洗 │毛刷、牙刷、牙膏│ 3,000│0.2 │ 1,500│被告自認 ││ │用具 │、面膜、鏡子、乳│ │ │ │ ││ │ │液、洗液 │ │ │ │ │├───┼───┼────────┼───┼──┼───┼──────┤│23-3 │牙 膏│黑人牌140g~2條 │ 138│0.1 │ 138│被告自認 │├───┼───┼────────┼───┼──┼───┼──────┤│23-4 │洗髮精│FOOGM 566牌700g │ 198│0.1 │ 198│被告自認 ││ │ │~2瓶 │ │ │ │ │├───┼───┼────────┼───┼──┼───┼──────┤│23-5 │潤髮乳│FOOGM~2瓶 │ 238│0.1 │ 238│被告自認 │├───┼───┼────────┼───┼──┼───┼──────┤│23-6 │強力清│去渣劑清洗劑 │ 1,000│0.1 │ 800│ ││ │洗劑 │ │ │ │ │ │├───┼───┼────────┼───┼──┼───┼──────┤│23-7 │肥 皂│香皂、洗皂 │ 100│0.1 │ 100│被告自認 │├───┼───┼────────┼───┼──┼───┼──────┤│24-1 │瓦斯爐│豪山牌天然用白鐵│ 4,050│ 2 │ 2,430│被告自認 │├───┼───┼────────┼───┼──┼───┼──────┤│24-2 │流理台│三組式 │ 5,000│ 5 │ 1,200│被告自認 │├───┼───┼────────┼───┼──┼───┼──────┤│24-3 │不鏽鋼│鍋寶平底鍋(375) │ │0.1-│4,745 │卷一第116 頁││ │鍋、廚│雙耳高鍋(799) │ │10 │ │編號2 照片 ││ │具組 │牛頭牌沙鍋(1,669│ │ │ │ ││ │ │) │ │ │ │ ││ │ │養生鍋(599) │ │ │ │ ││ │ │義大利快鍋(1,565│ │ │ │ ││ │ │) │ │ │ │ ││ │ │炒鍋(1,499) │ │ │ │ ││24-4 │ │4人用/套 │ │ │ │ │├───┼───┼────────┼───┼──┼───┼──────┤│24-5 │酒 類│58度高粱、玉泉、│ 5,000│0.1-│ 2,000│卷一第116 頁││ │ │米酒、藥酒 │ │12 │ │編號2 照片 ││ │ │ │ │ │ │ │├───┼───┼────────┼───┼──┼───┼──────┤│24-6 │杯 子│高腳玻璃杯 │ 500│0.1-│ 200│被告自認 ││ │ │ │ │6 │ │ │├───┼───┼────────┼───┼──┼───┼──────┤│24-7 │碗 盤│碗、盤子 │合 計│0.1-│合 計│被告自認 ││ │ │89×5 │ 1,717│0 │ 1,110│ ││ │ │163×3 │ │ │ │ ││ │ │109×5 │ │ │ │ ││ │ │382×3 │ │ │ │ ││ │ │249×3 │ │ │ │ │├───┼───┼────────┼───┼──┼───┼──────┤│24-8 │調味料│醬油、醋、塩、沙│ 2,000│0.1 │ 1,600│被告自認 ││ │ │拉油、香油 │ │ │ │ │├───┼───┼────────┼───┼──┼───┼──────┤│24-9 │乾 糧│餅乾、雜糧 │ 1,000│0.1 │ 800│ │├───┼───┼────────┼───┼──┼───┼──────┤│24-10 │果汁機│三洋牌 │ 1,588│ 4 │ 320│卷一第116 頁││ │ │(SM-G9815) │ │ │ │編號2 照片 │├───┼───┼────────┼───┼──┼───┼──────┤│24-11 │電烤箱│鍋寶 (1,888)尚朋│合 計│ 3 │合 計│卷一第116 頁││ │ │堂(649) │ 5,074│ │ 2,030│編號3 照片 ││ │ │烤箱/台 │ │ │ │ │├───┼───┼────────┼───┼──┼───┼──────┤│24-12 │微波爐│國際牌變頻式(NN-│ 5,290│ 5 │ 1,200│卷一第116 頁││ │ │ CF8ITE) │ │ │ │編號3 照片 ││ │ │ │ │ │ │ │├───┼───┼────────┼───┼──┼───┼──────┤│24-13 │電磁爐│尚朋堂 │ 2,390│ 3 │ 715│被告自認 ││ │ │上豪 │ 1,599│ │ 635│ │├───┼───┼────────┼───┼──┼───┼──────┤│24-14 │絞肉機│ │ 600│ 5 │無殘值│ │├───┼───┼────────┼───┼──┼───┼──────┤│24-15 │咖啡機│飛利浦110V │ 1,190│ 3 │ 475│ │├───┼───┼────────┼───┼──┼───┼──────┤│24-16 │製麵 │弗維特110V │ 4,600│0.6 │ 4,050│ ││ │包機 │ │ │ │ │ │├───┼───┼────────┼───┼──┼───┼──────┤│24-17 │電 鍋│大同(TAC-6) │ 1,998│ 5 │ │ │├───┼───┼────────┼───┼──┼───┼──────┤│24-18 │烤麵 │National (NT825)│ 688│ 5 │無殘值│ ││ │包機 │2片式/台 │ │ │ │ ││ │ │ │ │ │ │ │├───┼───┼────────┼───┼──┼───┼──────┤│25-1 │雙人床│彈簧床5×6(呎) │ 6,299│ 2 │ 3,780│被告自認 │├───┼───┼────────┼───┼──┼───┼──────┤│25-2 │棉 被│5×6.2(呎) │ 2,990│ 2 │ 1,795│ │├───┼───┼────────┼───┼──┼───┼──────┤│25-3 │枕 頭│KM健康枕 │ 289│ 3 │無殘值│被告自認 │├───┼───┼────────┼───┼──┼───┼──────┤│25-4 │蚊 帳│6×6(呎) │ 585│ 2 │ 350│被告自認 │├───┼───┼────────┼───┼──┼───┼──────┤│25-5 │床頭 │Pioneer組合式 │ 7,288│ 2 │ 4,370│卷一第75頁編││ │音響 │100W/110V │ │ │ │號1 照片 │├───┼───┼────────┼───┼──┼───┼──────┤│25-6 │CD隨身│歌林牌防震 │ 1,590│ 2 │ 955│ ││ │聽 │ │ │ │ │ │├───┼───┼────────┼───┼──┼───┼──────┤│26-1 │檯燈 │三洋電子式 │ 3,390│ 5 │無殘值│被告自認 ││ │ │1個 │ │ │ │ │├───┼───┼────────┼───┼──┼───┼──────┤│26-2 │書 桌│DM多功能 │ 1,399│ 5 │無殘值│卷一第75至76││ │ │ │ │ │ │頁照片 │├───┼───┼────────┼───┼──┼───┼──────┤│26-3 │一般 │CANON BF-8 │ 1,980│ 5 │無殘值│ ││ │相機 │ │ │ │ │ │├───┼───┼────────┼───┼──┼───┼──────┤│26-4 │椅子 │人體工學椅 │1299 │ 5 │無殘值│ │├───┼───┼────────┼───┼──┼───┼──────┤│26-5 │隱形近│小林近視 │ 3,000│ 1 │ 2,400│卷一第75至76││ │視眼鏡│ │ │ │ │頁照片 │├───┼───┼────────┼───┼──┼───┼──────┤│26-6 │捕蚊燈│10W1台 │ 590│ 2 │ 355│被告自認 │├───┼───┼────────┼───┼──┼───┼──────┤│26-7 │電風扇│友情牌14" 立扇 │ 899│ 3 │ 360│被告自認 │├───┼───┼────────┼───┼──┼───┼──────┤│26-8 │手 機│OKWAP A361 │ 4,990│0.6 │ 3,300│ │├───┼───┼────────┼───┼──┼───┼──────┤│26-9 │文件整│樹德桌上四層盒 │ 329│ 3 │ 130│卷一第75至76││ │理盒 │ │ │ │ │頁照片 │├───┼───┼────────┼───┼──┼───┼──────┤│26-10 │窗 簾│維多利亞200×170│ 1,299│ 2 │ 780│ ││ │ │(公分) │ │ │ │ │├───┼───┼────────┼───┼──┼───┼──────┤│27-1 │吊 畫│60×90 (公分) │ │ 2 │無殘值│ │├───┼───┼────────┼───┼──┼───┼──────┤│27-2 │飾 品│裝飾配件 │ │0.1-│無殘值│ ││ │ │ │ │3 │ │ │├───┼───┼────────┼───┼──┼───┼──────┤│27-3 │衣 物│學生服 │ │0.1 │無殘值│被告自認 │├───┼───┼────────┼───┼──┼───┼──────┤│27-4 │皮 件│飾品、皮色 │ │ 2 │無殘值│ │├───┼───┼────────┼───┼──┼───┼──────┤│27-5 │活動 │200×65 (公分) │ 2,500│ 1 │ 2,000│ ││ │木門 │ │ │ │ │ │├───┼───┼────────┼───┼──┼───┼──────┤│28-1 │木製 │ART二門櫥胡桃木 │ 1,399│ 2 │ 840│卷一第76頁編││ │衣櫥 │120×51×178(公 │ │ │ │號照片 ││ │ │分) │ │ │ │ │├───┼───┼────────┼───┼──┼───┼──────┤│28-2 │美髮用│刀具、剪具、磨具│ │ 1 │無殘值│ ││ │品材料│、捲髮具、人模、│ │ │ │ ││ │ │夾子、梳子 │ │ │ │ │├───┼───┼────────┼───┼──┼───┼──────┤│28-3 │吹風機│YHD-0000 000V │ 649│ 3 │ 260│ │├───┼───┼────────┼───┼──┼───┼──────┤│29-1 │電腦 │HP W1163D 17" 顯│19,990│ 1 │15,990│卷一第75頁照││ │機組 │示器 │ │ │ │片 │├───┼───┼────────┼───┼──┼───┼──────┤│29-2 │列表機│Epson C45噴墨彩 │ 2,990│ 1 │ 1,000│卷一第75頁照││ │ │印 │ │ │ │片 │├───┼───┼────────┼───┼──┼───┼──────┤│30-1 │置衣整│LK929~5個 │ 2,295│ 2 │ 1,375│ ││ │理盒 │ │ │ │ │ │├───┼───┼────────┼───┼──┼───┼──────┤│30-2 │書籍 │課本、讀物 │ │0.1 │ │ ││ │ │ │ │ │ │ │├───┼───┼────────┼───┼──┼───┼──────┤│31-1 │單人床│Lincon維克 │ 3,480│ 2 │ 2,090│被告自認 │├───┼───┼────────┼───┼──┼───┼──────┤│31-2 │棉 被│純棉5×6(呎) │ 1,098│ 2 │ 660│ │├───┼───┼────────┼───┼──┼───┼──────┤│31-3 │枕 頭│LK健康枕 │ 289│ 2 │ 95│被告自認 │├───┼───┼────────┼───┼──┼───┼──────┤│31-4 │蚊 帳│3×5(呎) │ 585│ 2 │ 350│被告自認 │├───┼───┼────────┼───┼──┼───┼──────┤│32-1 │電風扇│友情牌14" 立扇 │ 889│ 2 │ 530│被告自認 │├───┼───┼────────┼───┼──┼───┼──────┤│32-2 │捕蚊燈│騰宇蚊拍10W │ 590│ 2 │ 355│被告自認 │├───┼───┼────────┼───┼──┼───┼──────┤│33-1 │置衣整│單一抽屜61×42×│ 2,754│ 2 │ 1,650│ ││ │理盒 │33 (公分)~6個 │ │ │ │ │├───┼───┼────────┼───┼──┼───┼──────┤│33-2 │衣 物│學生服、T恤、運 │ 9,750│0.1-│無殘值│ ││ │ │動服、厚衣 │ │3 │ │ │├───┼───┼────────┼───┼──┼───┼──────┤│34-1 │電子琴│卡西歐(LK-80) │14,900│ 8 │ 2,980│卷一第180 頁││ │ │ │ │ │ │照片 │├───┼───┼────────┼───┼──┼───┼──────┤│34-2 │負離子│三光去米鹿5× │88,000│ 8 │ 1,760│卷一第180 頁││ │床墊 │6.2(呎) │ │ │ │照片 │├───┼───┼────────┼───┼──┼───┼──────┤│34-3 │書 籍│精裝文集、聖經、│ │0.1-│無殘值│ ││ │ │專業書籍 │ │1 │ │ │├───┼───┼────────┼───┼──┼───┼──────┤│34-5 │書 櫃│上下雙排滑軌鐵書│ 1,464│ 5 │無殘值│ ││ │ │櫃 │ │ │ │ │├───┼───┼────────┼───┼──┼───┼──────┤│35-1 │電腦 │IBM │19,990│ 3 │ 8,000│卷一第75頁照││ │主機 │ │ │ │ │片 │├───┼───┼────────┼───┼──┼───┼──────┤│35-2 │熱水瓶│尚朋堂110V │ 999│ 2 │ 600│被告自認 ││ │ │1個 │ │ │ │ │├───┼───┼────────┼───┼──┼───┼──────┤│36-1 │鞋 櫃│五層式 │ 599│ 2 │ 360│ │├───┼───┼────────┼───┼──┼───┼──────┤│36-2 │鞋 子│學生鞋、便鞋、皮│ 3,880│0.1-│無殘值│ ││ │ │鞋~10雙 │ │2 │ │ │├───┼───┼────────┼───┼──┼───┼──────┤│36-3 │整容鏡│150×33×49(公分│ 465│ 2 │ 280│ ││ │ │) │ │ │ │ │├───┼───┼────────┼───┼──┼───┼──────┤│37-1 │電話機│SANYO~10組 │ 4,990│ 6 │無殘值│ │├───┼───┼────────┼───┼──┼───┼──────┤│37-2 │大白板│4×6(呎) │ 399│ 8 │無殘值│ │├───┼───┼────────┼───┼──┼───┼──────┤│37-3 │平行線│1.6m/m 20A │ 400│ 2 │ 240│ │├───┼───┼────────┼───┼──┼───┼──────┤│37-4 │白扁平│25A 2m/m │ 550│ 2 │ 330│ ││ │線2吋 │ │ │ │ │ │├───┼───┼────────┼───┼──┼───┼──────┤│37-5 │白扁平│20A 1.6m/m │ 350│ 2 │ 210│ ││ │線1.6"│ │ │ │ │ │├───┼───┼────────┼───┼──┼───┼──────┤│37-6 │電動按│搖控器110V │ 3,000│ 6 │無殘值│ ││ │摩器 │ │ │ │ │ │├───┼───┼────────┼───┼──┼───┼──────┤│37-7 │電磁波│滾輪式遠紅外線 │ 6萬│ 6 │無殘值│ ││ │健康床│110V │ │ │ │ │├───┼───┼────────┼───┼──┼───┼──────┤│37-8 │延長線│四孔安全電源 │ 1,156│ 5 │無殘值│ ││ │ │~4條 │ │ │ │ │├───┼───┼────────┼───┼──┼───┼──────┤│37-9 │吸塵器│捷寶乾濕兩用 │ 3,290│ 6 │ 1,975│ ││ │ │1100W │ │ │ │ │├───┼───┼────────┼───┼──┼───┼──────┤│37-10 │電視線│5C-2V 200呎 │ 350│ 2 │無殘值│ │├───┼───┼────────┼───┼──┼───┼──────┤│37-11 │空氣清│歌林牌光觸媒負離│ 4,290│ 6 │ 1,200│ ││ │淨機 │子 │ │ │ │ │├───┼───┼────────┼───┼──┼───┼──────┤│37-12 │省電 │飛利浦18W~10個 │ 590│ 2 │無殘值│ ││ │燈泡 │ │ │ │ │ │├───┼───┼────────┼───┼──┼───┼──────┤│37-13 │電工用│三排孔式、二孔式│ 650│ 6 │無殘值│ ││ │插座 │~10個 │ │ │ │ │├───┼───┼────────┼───┼──┼───┼──────┤│37-14 │香 菸│七星牌、長壽 │ 4,650│0.1 │ 4,500│ ││ │ │~10條 │ │ │ │ │├───┼───┼────────┼───┼──┼───┼──────┤│37-15 │直排 │可調式968-10號 │ 749│ 3 │無殘值│ ││ │輪鞋 │ │ │ │ │ │├───┼───┼────────┼───┼──┼───┼──────┤│39-1 │貨物架│L型角鋼 │ 2,500│0.2 │ 2,400│卷一第85頁編││ │ │ │ │ │ │號2 照片 │├───┼───┼────────┼───┼──┼───┼──────┤│39-2 │強化 │展示櫃用100(寬) │ 3,000│0.2 │ 2,800│卷一第85頁編││ │玻璃 │×30(深)×5( 高 │ │ │ │號2 照片 ││ │ │)( 公分)~10片 │ │ │ │ │├───┼───┼────────┼───┼──┼───┼──────┤│39-3 │充電器│DC 0~24V │ 1,200│ 5 │無殘值│ │├───┼───┼────────┼───┼──┼───┼──────┤│39-4 │錄影帶│記錄片、影片 │ │0.1-│無殘值│ ││ │ │ │ │5 │ │ │├───┼───┼────────┼───┼──┼───┼──────┤│39-5 │電風扇│友情牌14" │ 950│ 5 │無殘值│ │├───┼───┼────────┼───┼──┼───┼──────┤│39-6 │電暖器│捷寶牌 60W │ 600│ 3 │ 240│被告自認 │├───┼───┼────────┼───┼──┼───┼──────┤│39-7 │美髮 │材料、剪具、人模│ │ 1 │無殘值│ ││ │用品 │、梳子、燙髮液 │ │ │ │ │├───┼───┼────────┼───┼──┼───┼──────┤│39-8 │油 漆│虹牌白色 │ 500│1.5 │無殘值│ │├───┼───┼────────┼───┼──┼───┼──────┤│40-1 │書桌 │人體工學學生書桌│ 999│ 6 │無殘值│ ││ │書架 │ │ 576│ │ │ │├───┼───┼────────┼───┼──┼───┼──────┤│40-2 │檯 燈│SAMPO~2座 │ 2,990│ 6 │ 965│ ││ │ │ │ │ │ │ ││ │ │ │ │ │ │ │├───┼───┼────────┼───┼──┼───┼──────┤│40-3 │高腳燈│伸縮東亞 │ 988│ 3 │ 590│ ││ │ │(PL-18W) │ │ │ │ │├───┼───┼────────┼───┼──┼───┼──────┤│40-4 │文具 │筆、尺、刀具、膠│ 2,000│0.5 │ 1,000│被告自認 ││ │用品 │台、打孔器、計算│ │ │ │ ││ │ │機 │ │ │ │ │├───┼───┼────────┼───┼──┼───┼──────┤│42-1 │12公斤│惠爾浦12kg 1040 │15,800│ 4 │ 9,480│被告自認 ││ │洗衣機│(高)×630(寬)× │ │ │ │ ││ │ │670(深)( 公分) │ │ │ │ ││ │ │1台 │ │ │ │ │├───┼───┼────────┼───┼──┼───┼──────┤│42-2 │烘乾機│萬里晴6kg 68(高)│ 6,290│ 8 │無殘值│ ││ │ │×67(寬)×51(深 │ │ │ │ ││ │ │)( 公分)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