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六四號 原 告 科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榮 被 告 高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腦 訴訟代理人 林佩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