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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塗銷地上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原告
王文雄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原告
王文堅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原告
王東賢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原告
原告
王定章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巳○○
被告
己○○
被告
午○
被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酉○○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未○○○
被告
壬○○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複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被告
玄○
被告
宙○○
被告
癸○○
被告
辛○○
被告
丑○○
被告
子○○
被告
天○○
被告
地○○
被告
宇○○
被告
辰○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被告
卯○○
被告
寅○○
被告
庚○○
被告
丁○○
被告
亥○○
被告
被告
戌○○
被告
申○○
被告
上列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9號
號4樓

      施穎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160 號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1 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160 號判決可稽,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自應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上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