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美利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延平分行 │壹萬柒仟參佰貳拾伍│YP0000000│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 │ │司謝仲敏 │ │元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