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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美利寶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美利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一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偉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延平分行 │壹萬柒仟參佰貳拾伍│YP0000000│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 │ │司謝仲敏 │ │元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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