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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黃小瑩蕭錫證劉穎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絃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號4樓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蕭錫證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