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6號
- 原告
- 辛○○
- 原告
- 己○○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丁○○
-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 張樹萱 律師
- 被告
-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丙○○
海山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丙○○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被告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路2 段84號3 樓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