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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6號

確認著作財產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6號

原告
辛○○
原告
己○○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丁○○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
被告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丙○○

      海山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戊○○、丙○○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被告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路2 段84號3 樓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亦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6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著作財產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