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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5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四年簡字第五十五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5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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