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駿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訟訴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即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